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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发布时间:2017-06-13 信息来源: 阅读:4052 次

一、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特点

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在医疗卫生特别是检验领域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922人,另加1起单位受贿,涉及全市12家医疗卫生机构。这些案件特点表现为:

(一)“一把手”、“专家型”犯罪突出。查办的案件。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大多为掌握检验设备引进、检验试剂采购使用建议权的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其中,医院和部门领导13人,分别为医院党委副书记1人,卫计委主任1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2人,部门负责人9人。涉案人员中不乏有相当工作经验的专家型技术人才。

(二)“贪婪性”、“持续性”犯罪突出。受贿数额大、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嫌犯罪次数在10次以上的10人,其中次数最多的达到33次。犯罪时间跨度在5年以上的12人。

(三)“从众心理”、“前腐后继”现象突出。在办案中发现,由于检验设备和检验试剂行业利润高、竞争激烈,相关代理商或销售代表为了将产品推销出去,往往都会给出相当可观的回扣。有的医务人员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抱着别人都在捞,自己不捞白不捞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收受贿赂,导致腐败层出不穷。

(四)犯罪“窝案”、“串案”突出。通过办案发现,常常是一个行贿人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或者是一名医务人员接受多家单位给予的贿赂,甚至在有些领域中形成“上下多条线、科室一大片”的情况。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管缺失”现象突出。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但较之于大型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级别低,体量仍然较小,纪检、司法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少,容易成为监管“盲区”。

(六)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危害性”突出。由于医生在购买检验设备和试剂过程中收受贿赂,容易导致患者使用的检查试剂价格“虚高”,检查费用上升,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受药品回扣的利益驱动,少数医生滥开检查,更有甚者实际未做检验,直接写上虚假检验结果,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可能造成危害。

二、医疗检验领域发案的主要原因

(一)检验设备试剂采购程序缺乏科学性,为权力寻租提供可乘之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虽然不少医院针对检验设备试剂采购有一套完整的流程,但流程的设置缺乏科学性。一方面对入围竞标的推荐权设置过于集中,检验科负责人既负责申报所需购置的设备、试剂,又负责提供设备、试剂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同时还对经销商提供试剂的准确性、稳定性、抗干扰性等性能进行临床测试,对质量提出初评意见。另一方面设备试剂采购部门对检验部门推荐的设备和试剂往往是履行一个程序上的审批,并未对过程和结果进行实质上的审核把关,直接影响到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容易产生限制竞争,导致采购需求带有倾向性,客观上也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

(二)检验设备试剂的高额利润,驱动经销商进行“营销公关”。当前医疗检验设备、试剂生产销售企业众多,生产厂商和销售商为了使产品顺利进入医院,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行贿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而检验设备、试剂从生产到最终销售过程中,生产商、销售商、医药代表、医院和医生层层加码也为经销商的“营销公关”提供了空间。

(三)少数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涉案人员学历和文化层次高,其中不少人都是医疗检验领域的专家型人次,甚至是这方面的权威和领军人物。贡献与腐败并存,边贡献边腐败是这次医疗检验领域系列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医疗卫生系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真正接触法律的人并不多,对违法违规、罪与非罪的界线不清,对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更是知之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一些医务人员错误地认为在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中,给予“回扣”是普遍现象,将收取的“回扣”定性为“灰色收入”而作模糊化处理,或者认为医药回扣“潜规则”由来已久、法不责众,放松了对自己的廉洁要求,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医生职业的高风险和低待遇,造成少数人员心理失衡。医疗卫生系统是技术性强、知识密集、人才云集的行业,按一般规律而言,一名医学本科毕业生要在临床一线摸爬滚打15年,才有可能晋升到高级职称。在这15年当中要经历无数次夜班、抢救、手术和繁重的医疗工作,而又不能出现任何差错,责任重大,但工资待遇却与学成医术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成正比,这种高风险、高脑力、高技术和低收入的现状,加上少数医务人员看到别人有钱、有车、有别墅,特别是一些医药代表财大气粗,灯红酒绿,心理不平衡后,其“职权”就成为获利的工具,寻求补偿心理欲望强烈,成为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对策建议

“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外因都是次要的,最关键还是要把握自己,从内心构筑起道德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

加强对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默化“不想犯”的心理动机,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份之想,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原则面前是非分明,时刻把法律、纪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化”转变为“内在的自觉”,提高和坚定理想信念、法律法规意识和防腐拒变能力,构筑起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尤其要克服“四种心理”:

(一)克服“侥幸心理”。不少人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见多识广,且自我感觉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

(二)克服“攀比心理”。有的人有“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践踏法律、胡作非为的巨大精神动力。要知足常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是道德底线,是法律红线。

(三)克服“从众心理”。在医疗卫生系统,有的人认为收“回扣”罪不在己,医药代表无孔不入,天天拉拢腐蚀,不是我要变坏,硬是被他们拖下水的,自己也是被害者。克服“从众心理”,需要提高良好的修养、品行。

(四)克服“失衡心理”。很多人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把权力当成交易。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送了礼乱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一旦出事,政治上自毁前程,名誉上身败名裂,经济上两手空空,家庭支离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