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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医生处方权收受回扣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8-10-25 信息来源: 阅读:952 次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在担任某医院骨二科主任期间,因其为骨科患者手术治疗使用骨科耗材,而多次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杨某等人给予的返点回扣合计42万余元。

[析案]对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贿赂,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利用的是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而非行政职权。首先,被告人朱某在该院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生,二是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科室主任,而涉案医院均是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招标采购医药产品。朱某作为业务科室主任,对于医药产品的引进、采购均无决定权和建议权。其次,在该院已确定涉案厂家为供应商的情况下,朱某以医生身份在对病人做手术时,仅能从单位已确定的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某一厂家的某一品牌予以使用,而不能在名单之外另行选择。最后,正是基于影响医生选择、扩大本品牌使用量的目的,涉案行贿人才会分别给予相关医生回扣。

2、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精神,区分的关键是看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的是医药产品采购的决定权等行政职权,还是医务人员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本案中朱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回扣,主要是基于其处方权而使用了涉案厂家的骨科耗材,而非在先前的医药产品采购中给予帮助,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利用行政职权影响了其他医生对于骨科耗材的使用。

综上,对既具有专业身份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生等双重身份主体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上,应结合其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及与专业身份的联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才能准确界定是基于行政职权的受贿罪,还是基于专业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