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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服务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18-10-19 信息来源: 阅读:2810 次

文明服务应知应会

目  录

1. 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3.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4.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5.医德教育制度

6.医德考评制度

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是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保证。近年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不断加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奠定较好的行业政治生态基础。为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根据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特点,在新时期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进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大力推动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打造一支党政放心、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队伍,为打造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组织机构健全,专职人员配置数量符合工作需求,行风建设内涵全面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快速发展,初步建成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行风建设体系。 

1.建立行风建设组织构架。2018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置专职行风建设人员,2020年,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置专职行风建设人员,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配置专职行风建设人员。 

2.大力普及行风教育培训。2018年,8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培训,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培训率100%。2020年,培训率达到100%。 

3.行风建设广泛融入卫生计生政策。在卫生计生政策中广泛体现行风建设意识,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自觉落实行风建设要求,将行风表现纳入医院评审评价、重点专科评审和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 

4.建立卫生计生系统征信体系。制定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经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后,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列入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5.加强行风信息化建设。2018年,信息化建设成果在行风建设中广泛应用,建立行风评议平台,评议范围覆盖所有省区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建立用药和医用高值耗材公开公示制度。2020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项目等实现风险点防控。 

6.持续推进医院巡查工作。2018年,三级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人为本。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既面向全行业、又突出“重点领域”,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规范行业行为为手段,将行风建设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融入所有卫生与健康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医疗需求。 

(二)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发展创新与纠正不正之风并重的原则,不断深化行风建设工作内涵。 

(三)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纪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所有工作的最前面,为卫生计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服务,预防和及时发现腐败和不正之风的苗头。 

(四)坚持奖优罚劣,严格公正。注重发挥评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卫生计生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行风建设中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五)坚持改革创新,巩固成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力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通过行风建设提高和巩固医改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九不准”。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把握“九不准”规定的内涵,坚决贯彻落实“九不准”规定,把“九不准”作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带电的高压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负责抓总,各级医疗机构党组织、纪检监察、职能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织密织牢“高压网”。充分发挥巡查监督作用,聚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巡查工作。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机构、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作为机构评先评优评等级、个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结合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的学习活动,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对任何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配置专职人员。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建好行风建设工作机制,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推进行风建设步伐。按照委纠风办组成及职责,做好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行风建设,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度行风建设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2.建立行风问题线索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风建设组织要及时通报行风问题线索及有关案件,关口前移、全面覆盖,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实现监管信息互通、重大案件联防。对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实地调研和情况上报。 

3.构建内部监控机制。针对行风建设的逐个环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省级卫生计生委开展行风建设工作,制定本单位和区域内行业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国家适时抽查暗访。指导系统内各单位开展行风建设工作,加强自管自律机制。发挥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不断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 

(三)塑造卫生计生行业新风尚。弘扬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发展、职业教育中,开展以敬岗爱业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廉洁自律为核心的职业精神教育。以新风正气引领行风建设方向,完善精神文明创建体制机制,创新舆论引导方式,挖掘发现和树立身边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激励作用,持续释放行业正能量。 

1.开展创建优良行风系列活动,大力提倡以德润医。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系统主动参与行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寻找道德模范”、“我身边的白求恩”、“我身边的南丁格尔”、“行风建设月”、“最美护士”、“最美乡村医生”、“新入职医护人员宣誓”等文明创建活动。 

2.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新入职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培训,强化新入职医护人员宣誓教育,弘扬医者仁心文化,打造行风建设服务品牌,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同步提升。 

3.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力度。通过现代化多媒体手段,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行风建设宣传。举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事迹报告巡讲;创办“大家谈医德”栏目;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医德传统,开展“百年医院”系列宣传活动。 

(四)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狠抓源头管理,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规范医药购销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推进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加大药品和疫苗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力度。 

2.继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加强行业机构和工作人员“九不准”落实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号源管理和床位资源管理。 

3.开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三合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促进规范诊疗行为。 

4.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5.开展民营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鼓励社会办医,按照“谁准入谁监管”的原则,开展依法行政和民营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专项整治。 

6.开展打击骗取医保和救助资金专项治理工作。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开展医保制度建设、医疗救助资金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策落实、内控措施、基金收支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风险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 

(五)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从思想道德机制、管理机制、制约机制入手,建立行风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守土有责,切实把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领导关。 

1.建立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把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纳入干部职工奖惩评价体系,与整体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督促检查、统一考评激励。 

2.建立行风建设工作常态机制。把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深入到行政审批、设备采购、药品和耗材采购、工程建设、医院创收、索要红包、科室承包、药房托管、项目许可、接受捐赠、投融资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严格管权、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各项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不正之风。 

3.建立行风评议长效机制。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卫生计生系统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购销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强化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准则。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公开公示制度。 

4.构建能力素质建设机制。一是注重提高巡查、调研人员能力培养。国家层面举办大型医院巡查人员培训班,建立巡查人员国家级人力资源数据库。对抽调参与查案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二是注重提高全系统人员道德、法制意识。结合系统行风建设培训、新入职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培训等工作,普遍提高全系统人员整体职业素质。 

四、组织实施 

实现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任务目标,必须创新和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充分发挥本意见对行风建设的指导作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动员和引导全系统力量共同推进落实。 

(一)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党组织在行业发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实施本意见提供坚强保证。发挥各级党组织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执行行风建设政策,带领党员、群众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医务人员廉洁,实现卫生计生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加强政策协调引导。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协调配合,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科学合理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专项整治,分解任务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措施,明确负责单位、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推进举措,确保目标任务有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有效得到落实。 

(三)健全意见落实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风建设战略布局,做好业务建设与行风建设之间的衔接,加强重要目标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领域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政策的衔接。增强本意见对各级各类工作任务的导向作用,确保各级各类工作任务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四)加强监督考评。切实加强评估检查,做好对纳入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和重点领域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监测,认真组织开展任务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发挥新闻媒体、群众社团的桥梁和监督作用,既从正面宣传典型先进模范,也从反面进行警示教育。以目标责任和专项整治为抓手,科学评价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重大问题跟进研究和政策储备,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广泛动员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通过自我行动,努力塑造在全社会认可的卫生计生行风口碑。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 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 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 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 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 为病人保守医秘,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六、 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医德教育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医院的医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以促进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特制定以下医德教育制度。

1.医德教育的目的:通过深入系统的医德教育,不断增强全院医务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医德水准,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医疗工作质量,确保医、教、研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医德教育的组织领导:医院的医德教育工作由党办、纪委、宣传部门提出教育实施计划,各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工会、团委、院办、医教、护理等部门积极配合并组织实施。

3.医德教育的内容:

(1)认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2)深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提高全体医务人员一切为病人服务的观念;

(3)结合每年的学习竞赛、优质服务竞赛等活动,深入进行学习白求恩、学习先进典型,讲理想、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学习教育活动;

(4)深入进行医德规范、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方面的教育;⑤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开展医德教育,大力宣传先进的典型事例,弘扬正气。

4.医德教育方法:采取以学习小组为单位与举办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相结合;理论学习、分组讨论与重点辅导相结合;学习院内先进典型与学习院外典型相结合;举办座谈会、报告会以及教育录像辅导,办好小黑板、橱窗与举办多种形式的岗位竞赛活动相结合。

5.医德教育的时间:结合医院党委和医院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法开展医德教育。

医德考评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等上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现根据上级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对医德考评工作规定如下:

(一)考评范围

 全院各级各类医、护、药、技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二)考评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医德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基础标准分90分。

设立加分和扣分项目。如有加分或扣分,则在基础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加减后的分数为医务人员的实际得分,如既无加分,也无扣分,则维持80分的基本标准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得分为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基础得分为10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基础得分为10分)。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基础得分为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基础得分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基础得分为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藏援疆、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基础得分为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8.合理用药(基础得分为10分)。

(三)考评的主要方法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日常考评工作由所在支部负责,实事求是地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收集归档、整理保管并录入每位医务人员的医德电子档案,个人认真填写本年度医德考评表。

考评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2.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3.支部(大科)评价。各支部(大科)汇总所辖科室的考评情况,并结合日常管理的情况对每位医务人员进行评价,总结每位医务人员的积分情况。4.医院评价。院医德考评领导小组,在前三个步骤的基础上,结合医德电子考评档案、出院病人和门诊病人调查问卷反馈情况、病人投诉情况及现实表现进行总评,确定考评等级。

(四)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优秀得分为90分及90分以上且无扣分;良好得分为80-89分且无一项扣10分;一般得分为60-79分;较差得分为59分及59分以下。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确定各级等次,全院优秀人次不超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结果认定为较差:

1.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3.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9.其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医德考评结果将在院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者,其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者,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将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院、科两级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党办牵头,各支部(部门)配合共同实施。

1.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尹志国  陈德玉

副组长:兰登明  殷朝峰  吕剑平  陈吉祥  李遇梅  严金川

成  员: 王  宏  羊  城  庄  若   朱  蓓   许安庆  邢  虎 

徐永中  赵  蓉  赵  峰   恽  端   徐  涛

2.各支部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支部委员、大科正副主任、大科护士长、分工会主席组成。

(六)考核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医德考评制度是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治本措施,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是卫生纠风工作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各支部要认真组织领导,各科室要充分认识进行医德考评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医德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贯彻,加强督查。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是上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出台的加强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支部、科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务必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考评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考评方法,不断推进医德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3.严格等次,强化考核。考评中要认真掌握优秀等次的标准,严把等次认定界限,做到评定有理有据。要建立医务人员医德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度,充分发挥医德考评在规范医务人员执业中的惩防作用,凡是有认定较差情形的,要严格认定较差等级。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医德考评结果作为医务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4.医德考核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